外汇黄金交易平台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港證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主管實體簽發並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納的其他證件之人士;澳門治安捕快局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进出境管控部門。治安捕快局轄下进出境管制廳作入境及出境管控時,須藉审核證件或生物識別資料核實個人身份並以電腦記錄其进出境活動為之。
對於非当地住户的进出境,治安捕快局尚須正在其所持之護照或观光證件或其他認為合適的文献上載明獲許可彷徨的期間;以及正在须要時采集生物識別資料,以確定或確認身份。有關的生物識別資料是指:指紋或掌紋;虹膜或視網膜的形態;面部特徵。
申請簽證,入境及彷徨許可,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应承治安捕快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席卷生物識別資料。
假设非当地住户反對治安捕快局處理其個人資料,非当地住户可被拒絕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簽證及許可的申請也可被拒絕。
為前去其他國家或地區,通過登機落機操纵區、登船離船操纵區或任一进出境事務站,又或正在當局的管控及監督下從一进出境事務站到達另一进出境事務站;只须不作任何进出境紀錄和不簽發任何入境及彷徨許可,則中轉不視為入境及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華黎民共和國主管實體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其他观光證件(比方:臺灣住户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
香港悠久性住户身份證、回港證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主管實體簽發並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納的其他證件;
一九四四年十仲春七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所指的飛行執照及附件九所指的機組人員證明書,但僅以持有人正在執行任务為限;
上述證件持有人,僅限於該等證件確保其返回或進入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方獲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持有上述第一項證件之人士則除外。
持有護照、观光證件或為进出境管控的成效獲接納的其他文献,而證件或文献剩餘的有用期應超過擬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彷徨的期間加上九十天;
透過簽證或其他專門的預先次序,又或正在宽免該等手續的情況下,正在抵達澳門特別行政區時,获得相應的行政許可;
必須持有有用的續程或回程機票;但能有用證明寓居正在中國內地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士則獲解任。該解任規定不適用於持有中華黎民共和國護照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途經本澳前去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過境游客;
擬留澳不超過七日者,必須證明擁有起码澳門元5,000元;擬留澳七日以上但不超過十四日者,起码澳門元10,000元;擬留澳十四日以上但不超過二十一日者,起码澳門元15,000元;擬留二十一日以上者,起码澳門元20,000元,以作留澳期間的維生資源;
於抵澳時正在治安捕快局进出境管制廳轄下之各进出境事務站即時申辦「入境及彷徨許可」(俗稱「港口簽證」);或
透過其代庖人經澳門治安捕快局居留及彷徨事務廳預先申辦「預先入境許可」(詳見「預先入境許可」部份。);又或
通過中華黎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其他經中華黎民共和國社交部許可的駐外代外機構預先申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簽證」(由2010年7月1日起,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越南之訪澳游客必須預先通過中華黎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申辦有用澳門簽證方可進入本澳。詳見通過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澳門簽證)。
擬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未預先向中華黎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其他經中華黎民共和國社交部許可的駐外代外機構申辦「簽證」,或經澳門治安捕快局居留及彷徨事務廳申辦「預先入境許可」之人士,可於抵澳時正在有關的进出境事務站的「簽證室」即時申辦「入境及彷徨許可」(俗稱「港口簽證」)。獲容许後其將同時獲批給為期最長三十日之「彷徨許可」。
6.3. 已支拨众次性「入境及彷徨許可」費用之人士,可於所批給之彷徨許可刻期 (最众30日) 內众次進出境,無需再支拨費用。
持有僅允許持有人進入或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观光證件之人士,但其須事先獲確認具悠久性住户資格或獲給予居留許可,並正在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時出示相關證明;
持有香港悠久性住户身份證、回港證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主管實體簽發並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納的其他證件之人士;
持有一九五八年蒲月十三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08號公約所指的海員身份證之人士;
持有一九四四年十仲春七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所指的飛行執照及附件九所指的機組人員證明書之人士,但僅以持有人正在執行任务為限;
中華黎民共和國主管實體所簽發護照、香港住户身份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簽發社交人員或領事人員身份證明文献的持有人;
操纵澳門國際機場過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但不席卷行政長官以行政長官指引決定不得獲給予入境及彷徨許可,而恳求須持有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的特定人士或群體、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國民或住户;
證明已獲給予居留許可或僱員身份的彷徨特別許可,但尚未持有身份證或海外僱員身份認別證的人士;
任何人士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彷徨刻期,最長只可到其護照、观光證件或為进出境管控的成效獲接納的其他文献有用期屆滿前九十日為止。
上款限定不得對抗中華黎民共和國當局簽發的通行證或為进出境管控的成效獲接納的其他文献的持有人,以及屬經證明因不行抗力的各异情況而擬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過境的人。
除非另有規定,需申辦「簽證」、「預先入境許可」或「入境及彷徨許可」人士,入境時獲批給之彷徨許可刻期最众為30日。如其申請的「簽證」、「預先入境許可」或「入境及彷徨許可」屬一次入境種類,則需从头申辦「簽證」、「預先入境許可」或「入境及彷徨許可」;如屬众次入境種類,可正在該30日內可众次進出本澳,而無須此外申辦。
法定宽免「簽證」、「預先入境許可」或「入境及彷徨許可」人士,入境時批給之彷徨許可刻期見下外:
(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所簽發護照之人士
持有阿爾巴尼亞、安道爾、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佛得角、克羅地亞、众米尼克、埃及、格林納達、日本、馬其頓、馬里、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爾众瓦、蒙古、黑山、塞爾維亞、南韓、坦桑尼亞、摩洛哥王國、烏拉圭、亞美尼亞共和國、摩納哥所簽發護照之人士
持有社交護照、聯合國簽發之「Laissez Passer」護照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社交及領事人員證件》之人士,持美國社交護照者除外。
1958年5月13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08號公約所指的海員身份證明之持有人
1944年12月7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所指之飛行執照或附件9所指之機組人員證明書之持有人
持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互免簽證協定的國家或地區所簽發護照之該國國民或該地區住户
持有中華黎民共和國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用「赴澳簽注」之人士(註1)
(根據第16/2021號执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註2)至該許可有用期屆滿
對於持有赴澳任务或就讀等具較長留澳刻期之簽注之人士,正在簽注有用期內,擬彷徨超90日者,應親往居留及彷徨事務廳辦理延期彷徨許可手續。若發現入境時批給的「彷徨許可」之刻期已屆滿,但當事人卻沒有辦理延期手續,則被視作过期彷徨。其它,直至上述簽注有用期的屆滿日前,借使持證人正在澳門合法彷徨期間申辦簽注續期並获得新的簽注,亦需前去居留及彷徨事務廳,以辦理按新簽注的刻期來延長其原「彷徨許可」刻期的手續,否則也將被視作过期彷徨。
對於再入境時應獲給予的「彷徨許可」刻期众於《海外僱員身份認別證》、《特別彷徨證》、「彷徨特別許可」或「延期彷徨」之有用期的情況,本廳採取以下摆设程序:
若該人士不屬於法定宽免「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之人士而又選擇辦理「入境及彷徨許可」者,一定繳付「入境及彷徨許可」所需之費用。自有關之證件/彷徨許可之有用期屆滿後,其屬以游客身份正在入境時獲給予的「彷徨許可」有用期內繼續彷徨本澳;
不選擇辦理「入境及彷徨許可」者,可正在澳彷徨至其《海外僱員身份認別證》、《特別彷徨證》、「彷徨特別許可」或「延期彷徨」之有用期屆滿為止。
根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文書的規定而被禁止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彷徨或過境;
試圖規避彷徨及居留的規定而經常短暫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且未能適當說明因由;
曾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正在海外被判處剝奪自正在的刑罰;如由海外法院判處者,有關行為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执法亦構成犯警;
不行保證返回所來自的地方或有充满因由懷疑其观光證件的真確性,或者不擁有正在預定的彷徨期間所需的維生資源,或無返回來自的地方所需的運輸憑證;
第16/2021號执法—《澳門特別行政區进出境管控、彷徨及居留許可的执法轨制》第二十三條登科二十四條所規定的其它法定因由。
海上或航空運輸企業,正在由其運送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旅客、船員或機組人員被拒絕入境時,須马上將之送回其最初利用該企業的運輸东西的地點;如不行送回該地點,則須送回其所持观光證件的簽發國家或地區。
如不行根據上款之規定马上將被拒絕入境的旅客、船員或機組人員送回,其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彷徨期間的统统開支,更加是住宿、伙食及衞生護理的開支,均由運輸企業承擔。
以执法恳求須具備記名憑證的任何運輸东西運送依法不應獲許可入境的旅客、乘務員、船員或機組人員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運輸經營人,不論彼等嗣後是否獲許可入境,按每一不應獲許可入境的人,科澳門元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如正在具體情況下不行合理恳求運輸經營人知悉有關人士的狀況,則該行為不予處罰。
如違法者未按上款規定自願繳納有關罰款,須根據稅務執行次序的規定,以處罰決定的證明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徵收。
根據第 16/2021 號执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彷徨許可、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应承治安捕快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席卷生物識別資料。
「個人进出境紀錄證明」申請外 (中葡文版) (格局 DARP/SE M-1)
「個人进出境紀錄證明」申請外 (中英文版) (格局 DARP/SE M-2)
澳門特別行政區进出境管控、彷徨及居留許可的执法轨制 - 第16/2021號执法 〔2021年8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33期第一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进出境管控、彷徨及居留許可执法轨制首要实践細則 - 第38/2021號行政法規 〔2021年11月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5期第一組〕
根據第16/2021號执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管控、彷徨及居留許可的执法轨制》規定,對彷徨許可刻期屆滿後仍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正在彷徨許可被廢止後未正在指按期間離境者,視為过期彷徨,屬行政違法行為。
按执法規定,每过期一日,會被科以澳門元500至800元的罰款,以澳門元15,000為限,違法者須正在法定的10個任务天內繳付。倘有關違法者过期不众於三十天,並正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即時繳納上述罰款,且不曾正在過去1年內因类似違法行為而繳付罰款,則相關过期彷徨情況可被合付規範,否則可被驅逐出境及實施禁止入境等安好程序,同時正在禁止入境屆滿後的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及彷徨特別許可。